第12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失能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百元。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