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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失能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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