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