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自動檢查 › 第一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第21條 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雇主對前項人字臂起重桿,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二、捲揚機之安置狀況。三、鋼索有無損傷。四、導索之結頭部分有無異常。五、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六、配線、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