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再度使用時,仍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