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二、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三、導軌之狀況。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