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37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第37條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對照。四、編排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五、載明編輯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