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2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一、熔接檢查。二、構造檢查。三、竣工檢查。四、定期檢查。五、重新檢查。六、型式檢查。七、使用檢查。八、變更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