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5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二節 構造 第35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