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3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二節 構造 第33條 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孔。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在此限:一、能進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人孔。二、能清除結垢物或其他沉澱物之適當大小之清掃孔。三、能檢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檢查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