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7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二節 構造 第27條 平型端板、平型蓋板、平型底板等未以牽條支撐之平板及將夾套熔接於胴體時之夾套封閉部,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前項夾套封閉部,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