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4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三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第44條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