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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熔接部及距離熔接金屬邊緣六毫米以內之部分,不得開孔。
但熔接部經放射線透射試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放射線透射試驗,應自孔之中心起算向二側在孔徑之一點五倍以上之範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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