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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
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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