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第22條 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