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型式驗證 第9條 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對策等,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具英譯本對照。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