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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依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對方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明文件,得視同第六條第四款之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
- 第9條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
- 第10條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標準辦理。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
- 第11條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 第12條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證…
- 第13條驗證機構實施前條型式驗證之審驗,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抽樣、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
- 第15條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型式驗證。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16條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為之。前項產品之型號、規格、文…
- 第17條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報驗義務人應維持其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名稱、型式、規格及功能特性相符,且實體不得與型式驗證合…
- 第18條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
- 第19條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輸入者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非相同者,得經該證明書名義人之授權,向驗證機構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
- 第20條報驗義務人對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有變更設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變更者,重新申請型式驗證。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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