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型式驗證 第11條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