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9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9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