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者,應撤銷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一年至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報驗義務人有違反依法核准之免驗證產品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