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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准予免驗證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不得銷售或禁止設置」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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