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3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3條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