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
- 第13條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一、產品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二、產品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三、產品之安全標…
- 第14條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時,應向受查驗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查驗依據及目的。執行市場查驗時,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陪同。查…
- 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市場查驗時,發現疑有違規之產品,應進行調查。前項調查之方式如下:一、向受查驗者或相關業者查…
- 第16條查驗人員執行前條之調查時,應於調查現場或運存指定處所,作成訪談紀錄,並將受查驗者之陳述意見,列入紀錄。受查驗者將疑有違規…
- 第17條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18條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之情事,查驗人員應將查驗情形作成紀錄。前項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查驗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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