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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或感應式安全裝置之停止性能,其作動滑塊等之操作部至危險界限間,或其感應域至危險界限間之距離,應分別超過下列計算之值:一、安全一行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D=1.6(Tl+Ts)式中D:安全距離,以毫米表示。
Tl:手指離開安全一行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之操作部至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Ts: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至滑塊等停止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二、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D=1.6Tm式中D:安全距離,以毫米表示。
Tm:手指離開操作部至滑塊等抵達下死點之最大時間,以毫秒表示,並以下列公式計算:Tm=(1/2+1/離合器之嚙合處之數目)×曲柄軸旋轉一周所需時間)三、光電式安全裝置:D=1.6(Tl+Ts)+CD:安全距離,以毫米表示。
Tl:手指介入光電式安全裝置之感應域至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Ts: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至滑塊等停止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C:追加距離,以毫米表示,並採下表所列數值:┌─────────────┬────────────┐│連續遮光幅:毫米追加距離│C:毫米│├─────────────┼────────────┤│30以下│0│├─────────────┼────────────┤│超過30,35以下│200│├─────────────┼────────────┤│超過35,45以下│300│├─────────────┼────────────┤│超過45,50以下│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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