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22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動力衝剪機械 › 第三節 機構及裝置 第22條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寸動機構。前項寸動機構,應具有下列可限制滑塊動作構造之一:一、限制滑塊移動速度,在每秒十毫米以下者。二、限制每段滑塊移動行程,不得超過六毫米,且未離開操作部,無法再起動操作者。第一項之衝壓機械,具有防止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其寸動機構不受前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