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