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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使用確動式離合器。
二、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三、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
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未再起動操作時,無法使滑塊等動作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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