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21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動力衝剪機械 › 第三節 機構及裝置 第21條 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作裝置。二、設置於各操作區。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