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6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資訊申報登錄未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