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3條 法規: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53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