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本條定義的名詞 製程安全評估 製程修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