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
- 第34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
- 第3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 第36條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
- 第37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或適當溶液等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
- 第38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淋浴及更衣設備,以供勞工使用。二、使勞工將污染之衣服置於…
- 第4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下列規定事項:一、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鉛污…
- 第41條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
- 第42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
- 第4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
- 第44條雇主應公告鉛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
- 第4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置備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訂定計畫,使勞工確實遵守: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款之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