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刷衣服用毛刷。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洗者。雇主應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適當清除。前項規定,雇主應揭示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於鉛作業場所勞工無附著鉛塵之虞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