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1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訓練課程與時數、訓練單位、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及原始性…
- 第32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作業,其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換氣量,應為每一從事鉛作業勞工平均每分鐘一‧六七立方公尺…
- 第33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
- 第34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
- 第3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之處理作業者,應設置淋浴設備。
- 第36條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
- 第38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淋浴及更衣設備,以供勞工使用。二、使勞工將污染之衣服置於…
- 第3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設置專用洗衣設備,供勞工於必要時,洗滌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
- 第4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下列規定事項:一、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鉛污…
- 第41條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
- 第42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
- 第4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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