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2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2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一、應防止鉛、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二、乾燥室之地面、牆壁或棚架之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