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一、濾布應設有護圍。
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
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
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