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