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0條 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資格及措施 第10條 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前項從事勞動之人員不提供個人健康資料及書面同意者,事業單位仍應辦理前條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