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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附表八及附表十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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