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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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