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5條 法規: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查核及管理 第25條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應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監測機構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五日前,應將預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行程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者,至遲應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二十四小時前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