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第20條 具備第十八條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九)。六、具結未有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情事。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