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再壓室之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之門應保持各該再壓室之氣密,且各室之壓力相等時,其門亦可易於開啟。
- 第68條再壓室之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均應設置可自外面觀察之視窗。
- 第69條表示再壓室內壓力之壓力表,應設置於再壓室之輸氣及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
- 第70條再壓室應設專用輸氣管及排氣管,排氣管之前端應予開放。
- 第71條再壓室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 第72條再壓室內部之暖氣設備應具有不著火或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
- 第74條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
- 第75條再壓室內部之電路不得有分歧。
- 第76條再壓室內部及外部應設置通訊及警報設備,並將使用方法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第77條再壓室內應置滅火所必要之水、砂或其他物品。但設有防火用灑水裝置、軟質水管或移動刑再壓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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