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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再壓室之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之門應保持各該再壓室之氣密,且各室之壓力相等時,其門亦可易於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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