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5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作業管理 › 第二節 潛水作業管理 第55條 雇主實施潛水作業所需之呼吸供氣,不得使用純氧。前項供氣使用之氣體標準換算為一大氣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氣低於六十七ppm。二、一氧化碳低於十ppm。三、二氧化碳低於一千ppm。四、油霧低於每立方公尺五毫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