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二、設置潛水作業主管,全程掌握作業實況,以利採取必要措施。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索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