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應依下列規定就其設備實施一次以上之檢點,有異常應採取必要措施:一、使用水面供氣設備者:(一)每週檢點空氣壓縮機或手動氣泵。
(二)每月檢點第十五條之空氣清淨裝置及第五十七條之深度表。
(三)每季檢點第五十七條之水中計時器。
(四)每半年檢點第十五條之流量計。
二、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者:(一)每月檢點第五十七條之深度表。
(二)每季檢點第五十七條之水中計時器。
(三)每半年檢點氣瓶。
三、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者:(一)每週檢點空氣及人工調和混合氣之供氣設備。
(二)每月檢點空氣清淨裝置及校對深度表。
(三)每季檢點水中計時器。
(四)每半年檢點流量計。
四、每月依附表九檢點飽和潛水作業裝備。
五、充填氧氣、空氣、混合氣之水肺氣瓶、緊急備用氣瓶、高壓氣瓶每五年應送至合格檢驗單位,以工作壓力之一點五倍實施水壓測試。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檢點,或改善採取必要措施時,應將其概要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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