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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6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氦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勞工自開始下潛至開始上浮之滯底時間,應依附表五之規定,參照表內…
- 第47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供氣,勞工在水面使用氧氣減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離開潛水深度十二點二公尺…
- 第48條雇主因發生緊急事故,為救出潛水作業勞工,得在必要限度內增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雇主…
- 第4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潛水鐘往下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一;往上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
- 第50條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供氣時,應於潛水深度壓力下,對每一潛水作業勞工每分鐘供給六十公升以上。
- 第51條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二、設置潛水…
- 第5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應供給下潛或上浮使用之安全索,並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前項安全索,應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以木標或布條…
- 第54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應依下列規定就其設備實施一次以上之檢點,有異常應採取必要措施:一、使用水面供氣設備者:(一)每週…
- 第55條雇主實施潛水作業所需之呼吸供氣,不得使用純氧。前項供氣使用之氣體標準換算為一大氣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氣低於六十七…
- 第56條雇主使勞工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至少置連絡員一名,潛水作業勞工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二人再置連絡員一名,使其從事…
- 第57條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緊急用水肺、信號索、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但潛水作業勞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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