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繳納驗證行政規費,並得由驗證機構代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