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5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 第一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第55條 自動控制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造設備之控制裝置、依次條、第五十七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設置之撒水裝置、依第六十七條規定設置之消防設備、製造設備之冷卻水泵、緊急照明設備及其他為確保製造安全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設施,應設置不因停電導致該設施失卻安全功能之緊急電源或採取其他輔助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