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設於毒性氣體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該氣體之除毒設備內。三、設於其他高壓氣體設備者:應置於高過鄰近建築物或工作物之高度,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